宿迁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小额采购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开展采购工作,根据《宿迁学院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采购的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按照《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属于学校规定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小组集中采购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信息工程学院所有小额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为了全面保障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决定成立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所有院领导、科级干部、各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构成。针对具体采购项目,从采购工作小组中产生具体采购成员(组长1名,组员2名),一般由院领导任组长,项目相关单位主任(科长)任组员,。
第六条部门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采购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小额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管理;
(三)组织验收工作;
(四)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购形式为部门自行采购。
第八条部门自行采购的方式可以有:
(一)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二)询价;
(三)现场采购;
(四)其它不违反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程序一般包括采购申请(含购前论证)审核申请一实施采购一签订合同一货到验收一入账报销一档案保存等。
第十条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采购人员应当在采购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采购记录应当记载采购方式及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注明供应商地址、有效联系电话,附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第十二条签订、履行合同。根据学校规定需要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由采购项目申请人、采购小组审核合同、确认签字,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宿迁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申请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公章。采购合同必须在确定供应商之日起5天内签订。合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应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验收及报销。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
第十四条整理保存档案。包括采购申请表、购前论证报告、采购邀约文件、采购记录、成交通知书、会议记录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合同标的物交付或完工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提交学校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的,应按要求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安排的其他验收人员)应及时开展验收,清点数量,检测性能,如确有需要,也可聘请检测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测验收把关。验收人员需如实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入账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